律师案例

李永尤律师
李永尤律师
广东-阳江
合伙人律师

李x与XX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征地补偿2023-11-29|人阅读

基本案情xXX村委会的村民,在1995年将户口迁出到城镇,后又在2010年年底将户口迁回原籍。从2016年至2019年年底,XX市人民政府将x所在村的包括x的承包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征收,但是没有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x。为此,x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思路:李律师经审查认为:第一,x原属于XX村村民,随父亲取得承包地,虽然后来将户口迁出,但是由于没有迁出到设区的市,故仍然有权继续经营原来所分得的承包地;第二,XX村一直没有调整承包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将承包地转让、赠与的情况下,仍然应当确认x的承包经营权;第三,XX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确认x承包土地的范围、面积等,该证属于行政确认,在没有任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之前,该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仍应当确认x对承包的土地有权取得征收补偿;第四,XX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工作简单粗暴,在征收时没有通知x等,责任不在x,仍然应当支付x征收补偿款。

案件处理经过:案件经阳江中院审理,判决驳回x的诉讼请求。后,x继续委托本律师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阳江中院判决,并判决XX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一审案号:(2020)粤17行初56号;二审案号:(2021)粤行终965号。上诉时,本律师在上诉状中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作了理据充分的论述,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以下是本案的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xx村xx号,现住址:广东省XX市xx路xx号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XX市人民政府,住所:广东省XX市府前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确认不予支付征地补偿行为违法及责令支付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7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从而作出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一直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认定上诉人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

(一)从历史沿革看,上诉人x1984年起至土地被征收时,一直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1、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以及证据交换时补充提供的《证明》可见,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x当时年龄是16岁,是未成年人,还在李父家庭承包户内,属于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xx村(以下简称:xx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xx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x跟随父亲李父在李父承包户当然取得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承包经营权。

2、在1995年,x将户口迁出李父户并落户到广东省XX市XX红旗居委会红旗路128号(见被上诉人一审证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x有权保留在xx村的承包地。在本案没有任何相反证据证明x将承包地交回xx村或者转让、赠与给他人的情况下,应当确认xxx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在1999年和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xx村没有调整承包地。根据前面的论述,x仍然保留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上诉人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错误。2010年年底,上诉人将户口迁回李父家庭户,向被上诉人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给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需要说明的是:

1、x因兄弟分家分得涉案承包地。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李父的长子李兄已经结婚、分家并独立从xx村分得承包土地。其它子女李姐、x、李弟等人仍然在李父家庭户内,跟随李父在xx村承包土地。随着各个子女结婚分家,李父按当地农村习俗将家庭的承包地分配给三个儿子。x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涉案承包地登记在x名下是为了避免将来在兄弟间发生纠纷。因为涉案土地是李父在三个儿子分家时分配给x的,为避免在李父逝世后因为权属登记不清晰而在兄弟之间产生纠纷,因此,上诉人家庭户的户主虽然是李父,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户主是x

3、证书登记的承包期限应当是三十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共三十年,故涉案承包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因为上诉人从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就已经承包涉案土地,而不是从申请之日开始承包土地。故被申请人颁发的证书的承包期是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4、关于发证日期。对比被上诉人颁发的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xx村承包户张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见,被上诉人为了发证便利,将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证日期统一印刷为二000年一月,而不是由工作人员按实际颁发日期书写,该责任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关。

5、关于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在证书上的盖章。很明显,证书上发包方是xx村,并写明经济合作社主任是刘xx。xx村委会盖章只是确认承包事实及证书的真实性,并不是证明发包方是xx村委会。

6、关于证书是上诉人为了迁移户口而办理的说法。该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不排除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为证明征地合法而捏造、歪曲事实。

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被相关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直没有被撤销,一直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上诉人对涉案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是非常错误的。

(三)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错漏百出,不能证明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

1、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明显不属实,不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诉人一审证据交换时补充提交的证据——XX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证明》,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李父是李姐、x和李弟的家庭承包户的户主,当然承包有土地!因此,该表在1984年分田的项目下没有登记有李父、x的承包情况明显不属实,或者是遗漏李父、x1984年分配承包地的情况。相反,李弟在1984年才13岁,没有分家成为独立的承包户,同时根本没有结婚,更加不可能有3个人口!不可能在1984年分配5.15亩承包地。李姐的情况与李弟完全相同。他们在1984年都没有结婚,没有分家,更加没有其它家庭成员(即现在的家庭成员)。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明显是不真实的!

被上诉人提供的《农民负担监督卡》根本没有发给农户个人,明显不合法,也不属实。同时,即使属实,也不能证明李父和x没有分配承包地。

2、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发放补偿清册》不但不能证明上诉人没有承包地,恰恰相反,清册第一页注明x有承包地,证明上诉人在xx村有承包地。

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5不能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虚假的,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工作漏洞百出,严重不负责任。

因此,根据前面的论述,虽然上诉人曾经将户口迁出李父户,但是上诉人仍然承包涉案土地。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有承包经营权是非常错误的。

二、被上诉人征地工作不够严谨、细致,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错误。被上诉人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属实、不合法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表明,被上诉人对各承包户的承包地调查摸底工作不够细致,严谨,明显不属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记录表明,李姐、李弟在1984年就有3个人口,各分得5.15亩承包地。从第一条第(三)第1的论述可见,李姐在1984年仅仅18岁;李弟只有13岁,还在李父家庭户,根本没有结婚生子。他们两人何来其它两个人口和分得承包地?而李父在1984年是42岁,是家庭户主,怎么可能不分得承包地?同时,x当年才16岁,还在李父户内,怎么没有承包地?被上诉人登记的李姐和李弟的分田情况,以及没有登记李父和x1984年的承包地明显不属实。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三记录李父户的家庭人口是1人明显错误。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2证明上诉人早在2010年底将户口迁回李父家庭户内,至2016年征地时,李父户内家庭人口是四人。但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涉征自然村农户调查摸底情况》登记李父户家庭人口是1人(证据第2页底)。这证明被上诉人征地时没有严格调查核实,遗漏了上诉人的情况,也导致征地时不能通知上诉人,致使上诉人不能参加征地会议、指认承包地和领取征地补偿。

3、被上诉人发放征地补偿时,没有通知x领取补偿,也没有取得x授权的情况下就将部分补偿支付给其它人。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第一页的《发放补偿清册》可见,李父、x和李姐、李弟、李兄共同共有的承包地被征收。根据规定,被上诉人发放补偿时应当通知李父、x5人回来领取补偿,或者让李父、x授权李姐、李弟领取补偿。但是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李父、x授权的情况下,就让李姐、李弟领取了补偿。这明显违反相关程序。试想,如果被上诉人严格依法发放补偿,则上诉人肯定及时知道土地被征收,肯定能及时指认承包地并主张权利。也正因为被上诉人征地工作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导致上诉人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导致相关征地补偿未能发放给上诉人。

4、被上诉人召开征地会议时,没有根据个别长期在外村民的特殊情况,通知长期在外村民,以维护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个别长期在外村民的合法权益。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可见,被上诉人召开会议时,只是张贴公告,没有考虑到个别村民长期在外、无法见到公告从而无法参加会议的特殊情况,采取特殊措施,维护长期在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正因为被上诉人工作简单粗糙,导致上诉人以及李父未能回来参加征地会议,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对被上诉人的证据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详细并明白无误地指出被上诉人证据的不属实、不合法的情况。但是一审法院仍然对被上诉人的证据予以认可。这是非常错误的。

三、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的征地范围包括上诉人的承包地错误。

首先,xx村的土地基本上已经全部被征收,上诉人承包的涉案承包地在xx村范围内,因此,涉案土地全部被征收。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征地工作组长黄xx承认xx村仅仅是土名“大xx”的小部分土地没有被征收。该部分土地没有被征收的原因是当地土地庙占了该部分土地。而xx村不可能将土地庙的土地分配给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已经全部被征收。

其次,从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五——相片可见,上诉人的承包地已经全部被征收。xx村的土地基本上全部被征收,这从相片上就很容易得出结论。

最后,被上诉人主持征收xx村的土地,对于哪些土地被征收,征收的土地没有包括被上诉人的承包地、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更加有能力进行举证。但是被上诉人在开庭时仅仅是说无法核实,也不敢说xx村“屋x垌”、“禾x顶”等处土地还有相当一部分未被征收。故法院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征收xx村的土地,包括涉案土地。

四、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从一审判决书可见(判决书倒数第7行起),一审法院到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调查,而且没有将调查到的情况开庭质证明显违法。因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规定,一审法院为证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合法而调查违法。

第二,一审法院调查的情况应当开庭质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将调查的情况交给双方当事人质证,就直接采纳明显违法。

第三,一审法院在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李父作为家庭户主领取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判决书第9页第18-19行,第11页第13-14行),无任何事实依据,明显违法。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的承包地,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将征地补偿支付给上诉人。现被上诉人没有将征地补偿支付给上诉人,行为严重违法。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二一年 一月十八日

《物权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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