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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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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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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按城市户口得到25万元赔偿【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2012-10-25|人阅读

农村户口按城市户口得到19.2万元赔偿交通事故

案件分析:

原告某,女,是四川省兴文县某村人,农村户口。某于2009103日与被告日照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发生碰撞,造成某中型颅脑外伤等损伤。原告住院花费8万余元医疗费,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原告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为之间相差约8万元的赔偿。

原告方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是: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已在日照市某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且居住在该公司集体宿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暂住证等证据证明。

被告方主张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是:原告是农村户口,虽然在日照工作,但其所在的公司位于日照市农村乡镇,不在日照市区,不符合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这个条件。因此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等。

律师对此予以反驳,认为原告工作的地点是在日照市某镇,该公司所在地属于城镇范围,原告居住在该公司也就是居住在日照市城镇范围之内。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在日照市城镇内居住了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依法支持原告及律师的主张,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2万元,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7万余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经律师催促,二被告分别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通过诉讼,律师为原告争取了最大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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