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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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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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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股票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

损害赔偿2012-11-25|人阅读

一起股票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

何金宝 律师

一、当事人委托

当事人李某经人介绍找到了我,并向我陈述其曾经与深圳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200万元整用于在某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处购买相关的股票。但是,其后来到该证券公司处查询,其既没有股票购买记录,也无任何保证金余额。李某想拿回该200万元,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本律师接受委托

根据当事人李某的叙述,本律师首先答应接受其委托,然后进行实际调查。根据本律师调查后得知,李某与深圳市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之后在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去银行转账200万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号属实。深圳市某公司与证券公司之前签订有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证券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公司可以证券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客户联络、代办开户手续等证券具体事宜。李某转账次日,深圳市某公司当即将该200万元转账进入证券公司,但是,证券公司并没有给李某开立证券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操作。经过上述调查,本律师确认,李某上述200万元虽然没有直接转账证券公司,但是基于与证券公司具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深圳市某公司间接转入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收取李某200万元以后,没有为李某开具股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情况下,应当负有返还的义务。

三、代理起诉

基于上述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认定,本律师代理李某依法向深圳市某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李某200万元保证金及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款。

四、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深圳市某公司代为签订的《证券委托交易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李某在签订上述交易协议以后转款200万及深圳市某公司收款后当即转账给证券公司的事实,证实了证券公司实际收到原告李某的保证金200万元。被告证券公司辩称原告李某提供的保证金存入单是盖其部的开户专用章而非保证金存取款专用章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证券公司擅自转走原告李某的保证金构成侵权,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证券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某保证金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五、上诉与再审

上述判决下发以后,证券公司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证券公司在未接受200万资金所有人被上诉人李某的任何指令而擅将被上诉人李某交与其托管的保证金转让他人专户,导致被上诉人李某无法调用该笔资金,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对被上诉人李某所托管的资金予以返还或因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上诉人证券公司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下发以后,原审判决依法生效。证券公司在判决履行期内未能自觉履行判决规定的付款义务,本律师遂代理李某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证券公司又通过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就上诉案件想中院提出了抗诉。案件遂进入了再审阶段。中院经再审后认定证券公司上述侵权事实与法律适用均非常清楚,遂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请求,维持本案一二审判决内容。

六、结束语

上述案件的代理从一审、二审、执行和再审,虽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但是鉴于本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精确的把握,最终赢得了全面的胜利。看到当事人拿到了案件执行款260多万元人民币时脸上那个灿烂的笑容,我的心里也洋溢着欢乐。200万对于一个政权公司来说不算什么,但是对于一个个人来说可谓是不小的一笔巨款呀。如果案件败诉或者胜诉却拿不到钱的话,我的当事人后面的命运也许就要改写了,因为这200万不是她一个人出的钱,二是近十个人的集资款,而我的当事人在集资的时候都给她的那些朋友出具了书面的欠条。好在有法律的公正,庆幸有法官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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