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下午16时10分,原告驾驶的豫*****东风小康V27在G312线柳树路段与在转弯过程中XXX驾驶的豫S*****普通客车(系幼儿园校车)相撞,该事故已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在交警的协调后达成协议,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双方不予履行。
后来,经过我在中间多次协商,找保险公司沟通,原告方撤诉,处理结果令原告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