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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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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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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纠纷

交通事故2013-06-21|人阅读

当事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x,女,1965101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代理律师:韩阳 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xx,男,19761015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系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xx,男,197662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兰溪县。系交通肇事车辆的所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大庆市xx运输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系交通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xx服务部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 系肇事车辆的保险投保单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庆市开发区支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系肇事车辆的保险投保单位

被告:王xx,女,1975122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克东县。系事故中次要责任人的妻子

被告:刘xx,男,2002122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克东县。法定代理人:王xx,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依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的交通肇事罪。

. 2 、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陈xx、宋xx、大庆市xx运输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元。

. 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xx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庆市开发区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保险理赔范围内给予原告人赔偿。

. 4、依法判令次要责任人的继承人王xx、刘xx(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为王xx)赔偿原告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11110230分,被告人陈xx驾驶所有人为被告宋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至碾北公路克山路段,与刘xx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原告何xxxx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的乘车人。此次事故,经过克山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陈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刘xx由于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原告多处受伤,造成物质上的重大损失,精神上遭受了重大打击。

被告陈xx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司机,宋xx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大庆xx运输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庆市开发区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xx服务部系肇事车辆的保险投保单位。被告王xx、刘xx系死者刘xx的法定继承人。

现在原告依然在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债务高台。被告陈xx无视道路交通法规,致使刘xx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请求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原告系刘xx驾驶的车辆的乘坐人,由于刘xx的过错,也是导致原告受伤的责任人之一,现在刘xx本人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王xx、刘xx有义务赔偿原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的交通肇事罪。依法判令被告人陈xx、宋xx、大庆市xx运输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xx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庆市开发区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保险理赔范围内给予原告人赔偿。依法判令次要责任人刘xx的继承人王xx、刘xx(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为王xx)赔偿原告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万元。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由于交通肇事行为,司机已经依法被判处1年6个月尤其徒刑。但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工作却刚开始。。。。

法院审理:经过法院审理,以及本律师的极力争取,进过一审、二审,最后,原告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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