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继荣律师
王继荣律师
山东-淄博
主办律师

产权人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能否处分

离婚2014-07-01|人阅读

张某与魏某于20089月登记结婚,20103月共同购买了一套经适房。20116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该套经适房归魏某,所属车库由张某所有,但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权属登记。因离婚之后张某搬离经适房,因此该车库一直由魏某使用。张某对于魏某使用该车库并不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非常愤慨,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待张某时,本人向她明确说明,法院一般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会处理,要彻底解决只能等取得房产证之后,因此胜诉的几率很小。但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调解,比如放弃车库,改为要求经济补偿。但是调解的结果是无法预料的,能不能达到诉讼目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张某在权衡之后,坚持诉讼,认为胜败都需一试。

立案之后,主审法官在庭审前询问了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表示同意调解,我方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调解方案,对方同意给予经济补偿,但对补偿数额持有异议。经多次和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对方以经济比较困难始终不愿让步。张某认为低于要求的数额,无法得到补偿为由要求判决,不再调解。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是否取得房产证的事实,魏某称因张某的不配合致使该房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张某则称是魏某自己的失误导致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以未取得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无权处分,判决张某败诉。张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但要求代为提起上诉。

在申明达不成调解,会维持原判后,张某坚持要求代理,二审法院主审法官态度明确,建议调解。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人耐心的给张某做工作,在明知要维持原判的情况下,诉讼如果仅仅是为了置气就是劳民伤财不理智行为。鉴于张某已搬离房屋所在地城市,不可能使用涉案车库,如果该车库不能办理单独的产权证,即便日后处分该车库,也会产生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张某最终同意了代理人的建议。要求魏某给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并且当庭过付,张某承诺协助魏某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从办理该案,本人的感触是,法律上的胜利或是说判决的胜利,并不表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本案中张某虽然放弃该车库的所有权,但是却得到了5万元的支配权,与遥不可及无法利用的车库相比较,利益实现了最大化。对魏某而言,虽然支付了5万元补偿金,但却拥有了该房屋及车库完全所有权,并且张某协助办理权属登记是拥有所有权必备要件之一,这样就避免了张某不配合,产权证就成了画饼充饥情景的出现。因此,有时候适当调整诉讼策略,以退为进,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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