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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家华律师
娄家华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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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

损害赔偿2012-12-13|人阅读
陈某因大腿生长一颗恶肿瘤,经江苏省某医院切除并放疗,身体恢复正常。一年后陈某发现原来切除部位长出硬块,遂到原来手术的医院专家门诊就诊,专家确认陈某百分百肿瘤复发,做截肢手术。当截肢做完后,医院做切片未发现癌细胞。陈某遂要求医院赔偿,经南京市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医院没有过错。陈某委托我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医院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医院赔偿56万元。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个案件损害发生到诉讼结束,历时三年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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