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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家华律师
娄家华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

其他2013-04-25|人阅读
2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横穿高速公路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8年12月1日被告陆先生驾驶客车,由安徽省芜湖市驶往浙江省杭州市,当车行至芜宣高速路段时,撞倒了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祝先生(即本起事故的受害人),造成祝先生当场死亡。   祝先生的妻子儿女遂将陆先生、其公司及汽车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误工住宿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高速公路大队经勘查认定:行人祝先生因横穿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事发时,驾驶人陆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速度超过了高速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导致临危采取措施不及,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经过法官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人民币11.8万元,由陆先生及其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1.4万元。共计人民币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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