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晓杰律师
王晓杰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证明事发前在城镇生活、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

损害赔偿2017-01-10|人阅读

基本案情:本律师委托人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环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岛市四流中支路胶州湾大桥入口处时,与前方停在车道内的朴某车追尾,造成刘某受伤。事发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朴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

裁判要点:一、新农合报销医疗费后,受害人仍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二、受害人虽为农业户口,但是只要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前在城镇生活、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

案件分析:经过分析及案件审理,本律师认为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一、委托人刘某为农村居民,其在农村投保新农合,事故发生后,刘某将医疗费发票原件在新农合报销。刘某报销的费用是否可以再次主张及如何解决没有发票原件问题,成为本律师重点解决的问题,首先,本律师认为,刘某医疗费报销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无论其是否报销都不能免除责任方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其次,刘某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去医疗开具了费用明细、医疗费证明、并将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盖章等证据提交法庭。二、关于刘否损失的计算标准问题,刘某自2003年开始即在青岛打工,但是住所并不固定,且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等证据。所以,如何收集刘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就成为律师工作的重点,根据刘某回忆,其因工作需要办理过几次暂住证,但都已经丢失。在律师指导下,刘某到相关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在2003年至2004年、2009年至2010年办理过暂住证;刘某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证明其居住的事实,同时,刘某提交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提交法庭。律师认为,通过以上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某在城镇工作、居住的事实。

裁判结果:关于医疗费问题,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辩称的我方可能将医疗费医保报销而要求免除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原告医疗费是否报销均不能成为免除侵权人责任。

关于,我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社区基层组织和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在青岛市城镇居住、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故其损失也应该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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