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疑难案:股东非法清算,股东担责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卢某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公司承担所有债务,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卢某判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公司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但清算中未通知债权人,也未通知法院。本代理人发现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股东,在一周之内股东将所有欠款支付卢某。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简评:在案件任何阶段股东违法清算,逃避债务的,都应当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有权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法人理论,公司法人生命自注册时成立,自注销时消灭,而股东违法清算注销公司,实际也是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股东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经常感到官司难打,执行难,特别是牵扯到公司时,抓不住重点,找不到突破口,其实都是对方隐蔽动作太多,滥用权利造成的。不过律师代理案件中,做好“尽职调查”,并“及时决断”,才能拨开迷雾赢得案件,及时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在法律实务中遇到各种疑难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探讨,本律师将竭尽全力为你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