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伟律师
许伟律师
湖南-湘潭
主办律师

张xx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案

刑事辩护2013-12-25|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xx、欧阳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2012年7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案于2012年7月17日一审审结。 二、诉辩主张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网罗社会无业人员,拉拢人心,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王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欧阳某某、周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贺某、赵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人数较多、层级分明、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暴利,被告人张xx先后与人合伙开设赌场、开设赌博电游室,积聚经济实力。为索要赌债,被告人张xx指示、授意组织成员殴打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被告人张xx及其组织成员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已在湘潭市岳塘区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社会管理、生活秩序。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张xx为首的犯罪集团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张xx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xx辩称,其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案的许多被告人他都不认识,根本不是所谓组织成员,他也从来没有管理、领导过他们。所谓的组织骨干成员,与其也仅是朋友,没有层级,没有纪律,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4日,王某一方与黄某某一方因争夺湘潭市x厂内油罐区管道拆除业务发生矛盾,12月15日,王某一方纠集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窜至黄某某工地阻工,黄某某得知施工被阻后,约王某于16日到工地谈判。黄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王某、贺某等人第二天到x工地。当晚,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张xx汇报第二天要去x工地,被告人张xx要求被告人张某等人小心一点。16日上午8时许,王某一方多人携带砍刀到达x工地等候黄某某,9时许,黄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王某等人携带铁棍赶到x工地,双方发生斗殴。经鉴定,此次斗殴造成被告人张某重伤及另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事后,被告人张xx到被告人张某所住医院看望了他,送去慰问金,同时责怪被告人张某、王某及黄某等人没有用,此次斗殴没有打赢,败了他的“式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授意、默许张某等人聚众斗殴,事前嘱咐张某要小心,事后看望、慰问并责备受伤人员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辩称,金迪斗殴的事与其毫无关系,其并不知道被告人张某等人去x厂斗殴。 (三)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张xx与他人共同出资,在湘潭市岳塘区x宾馆别墅区开设赌场,赌场以打“公司哈”的形式赌博数月,非法获利几十万元;2009年,被告人张xx与他人共同投资600万元在湘潭市岳塘区开设了3家动漫电游城,利用赌博电游机开设赌场,从2009年9月经营至2010年10月案发,共非法获利近千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上述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张xx辩称,赌场根本没有什么盈利,他非法获利很少。 (四)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1、因被害人喻某某曾在被告人张xx等所开设的赌场欠下赌债,为催要赌债,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x指使被告人王某、黄某等人将喻某某控制在赌场别墅二楼房间内,被害人喻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4小时之久;2、因被害人韩某曾在被告人张xx等开设的赌场欠下赌债,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x指使被告人王某、贺某等人将韩某从家中强行带出,关押在岳塘区建设中路x招待所888房间达40余小时。期间,王某、贺某等人对韩某进行了殴打、恐吓;3,因被害人李某曾在被告人张xx等开设的赌场内欠下赌债,200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得知李某行踪后向被告人张xx汇报,征得被告人张xx和欧阳某某同意后,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贺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带至湘潭市岳塘区竹埠港湘江河堤边实施殴打,随后又将被害人李某带至x招待所888房间继续限制人身自由至2009年12月19日18时许。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xx对此未作辩解。 (五)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xx等人在x大酒店梦剧院唱歌时,因与酒店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张xx掀翻包房茶几,同时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等人,要他们赶快调人来x帮忙。被告人郭某某、郭xx、王xx、王某等人陆续赶到x,共同围攻、殴打x保安,并砸毁梦剧院内多处设施。经鉴定,x保安被打伤七个,其中六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xx对此未作辩解。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同许某某、欧阳某某等人在合伙开设赌场期间,明知参赌人员在赌场内吸食毒品“麻古”而予以放任,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xx对此未作辩解。 三、律师承办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接受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全案四十三册案卷材料及反复研究论证,再历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我们向法院提交了长达2万余字的书面辩护词,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六宗罪全面展开辩护,公诉机关亦就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进行了详细答辩。 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六罪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1、张xx集团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仅为一般意义上的犯罪集团,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张xx既未实际参与x厂的聚众斗殴,亦未事前指使、授意被告人张某等人斗殴,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除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外,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郭某某证言一致证实喻某某虽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没有达到24小时,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xx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该指控,依法不能认定;4、x寻衅滋事案已于2007年8月29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时隔4、5年,公安机关又就同一事实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张xx不应承担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5、被告人张xx开设赌场,赌客在赌场内赌博时吸食毒品,虽客观上赌场为其提供了吸毒场所,但该行为并非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容留”行为,而只是包容于开设赌场行为之内的客观事实,被告人张xx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开设赌博电游室非法获利近千万元,混同了电游室大量合法收入在内,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承办结果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xx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岳塘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岳塘区人民法院认为,张xx团伙虽人数众多,但组织结构松散,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要求;被告人张xx虽通过开设赌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证据证实该团伙通过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非法活动;张xx团伙虽实施多次犯罪活动,但均是团伙成员为个人利益或团伙以外的他人利益实施,组织性并不明显,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要求;张xx团伙没有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支持。关于聚众斗殴罪,岳塘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xx指使被告人张某等人聚众斗殴,被告人张xx也没有到案发现场参与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观点,予以采纳。关于非法拘禁罪,经查,被告人张xx、欧阳某某的供述不能证实非法拘禁喻某某达到了24小时,证人郭伟光的证言也不能证实被害人喻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达到24小时,并且被告人王某否认其非法拘禁了喻某某,故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非法拘禁喻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五、律师解说 本案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集团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将28人犯罪集团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各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认定28人犯罪集团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而判决各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自2006年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一批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涉黑组织相继被司法机关严肃查处,伴随着涉黑案件数量上的增加,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如何有效探寻法律事实、准确分析法律关系,正确找准辩护思路日渐重要。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既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 ,欺压、 残害群众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的组织。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形成了较为系统、全面、具体的意见。据此,律师在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中,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的相关规定,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分析和论证,组织辩护。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控方一般罗列出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或组织规矩,用以支撑其指控,诸如“用大哥、小弟等称呼来划分级次;下级要服从上级;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成员犯事,其他成员均要到医院看望”等等。在分析这些组织纪律时,要正确界定其与一般犯罪集团的“江湖标准”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一些经常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由于他们社会交往对象和环境的局限性,相互之间往往联系紧密,逐渐形成了与社会主流道德标准存在一定差异的“江湖标准”,如“兄弟相称”、“讲义气”、“要团结”、“做事要相互帮助,一人有事八方支援”等等,这些“江湖标准”只是正常社会生活中为人处事的一般道德标准在社会闲散人群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江湖标准”是一般恶势力和犯罪集团共有的特征,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要在辩护中结合案件事实正确区分。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控方一般出示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及各被告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在分析经济特征的过程中,应着重从经济实力是否属于组织经济实力,经济利益是否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等方面进行。一般的犯罪集团大都没有组建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经济基础较差,成员经济利益较为分散,所得经济利益也缺乏统一的管理,并且不用于支持集团的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不同,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逐渐积累经济实力,并以此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如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辩护中,应结合案件事实从上述方面进行综合阐述、论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控方一般列举各被告人众多违法犯罪事实及犯罪导致的严重后果,以支持其指控。辩护过程中,应根据案件事实正确区分各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及相当程度的严重性。一般的犯罪集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个体性、随意性、自发性较强,很多违法犯罪活动是行为人基于个人利益、凭借个人意志、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次数多、人员参与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更显著的特点是组织性强。一般情形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组织者、领导者策划、指挥实施,或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有计划的实施,或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等等。律师在辩护中,应从上述方面对全案事实、行为、后果进行综合考量,系统论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控方一般结合全案犯罪事实、行为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在辩护过程中,判断犯罪集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犯罪集团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一般而言,“非法控制”,应当是指将某一区域或行业处于自己的操控、左右或者支配之下;“重大影响”,是指虽未“非法控制”但具有与“非法控制”相当程度的左右、决定作用。此处,律师应注意把握“重大影响”的具体认定,要结合案件事实,防止控方将一切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囊括至危害性特征之中,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范围,此处的“重大影响”,应达到称霸一方,与“非法控制”危害程度相当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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