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志坚律师
董志坚律师
广东-茂名
合伙人律师

以事实为依据――“xx”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辩护体会

刑事2012-12-13|人阅读
以“x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是影响较大的一个涉黑案件。同案被告18人,起诉罪名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分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诈骗罪、强奸罪。我作为起诉书第四号、实际判决第二号被告彭某胜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原一审判决认定彭某胜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结合其它犯罪,判处总和刑期19年,实际执行刑期18年。我作为辩护人认为,依据彭某胜犯罪事实,判处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有期徒刑5年量刑过重;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彭某胜犯故意伤害罪主要事实是,彭某胜参加了2009年6月16日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伤害案,但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证人证实、监控录像也没有证实彭某胜参与。为此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改判彭某胜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撤销了彭某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结合其它犯罪,重审判决判处彭某胜总和刑期十二年四个月三天,决定执行十一年十个月。 彭某胜成为重审判决减轻刑期最多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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