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成功案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被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9-10-28|人阅读

案件实情

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是伪劣烟丝的情况下受雇于一男子以人民币1.2万元的运费承接运输业务,与周某(另案处理)驾驶大货车(号牌号码:赣C×××××)载该批烟丝从云南省红河县运至广东省汕头市。9月18日21时许,车行至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潮莞高速平潭路段10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盘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周某,在车上查获大量烟丝(经鉴定净重13880公斤,价值人民币1008726.22元,烟丝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

惠阳邱文峰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涉案金额人民币1008726.22元,且在未销售时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惠阳律师邱文峰确定辩护思路,提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万载县。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文峰,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惠阳区平潭镇潮莞高速平潭路段10公里处截获由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周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号为赣C×××××的大货车,当场在车上查获大量烟丝(经鉴定净重13880公斤,价值人民币1008726.22元,烟丝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经查被告人欧阳某某系该车车主,其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于9月16日在云南省红河县受雇于一男子以1.2万元的报酬将该批烟丝从云南运往汕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伪劣烟丝,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受雇于他人提供运输便利,未参与假冒伪劣卷烟的生产、销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是从犯、初犯并属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是伪劣烟丝的情况下受雇于一男子以人民币1.2万元的运费承接运输业务,与周某(另案处理)驾驶大货车(号牌号码:赣C×××××)载该批烟丝从云南省红河县运至广东省汕头市。9月18日21时许,车行至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潮莞高速平潭路段10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盘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周某,在车上查获大量烟丝(经鉴定净重13880公斤,价值人民币1008726.22元,烟丝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周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欧阳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是伪劣烟草专卖品而予以运输,货值金额人民币1008726.22元,在未销售时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受雇于他人提供运输便利,未参与假冒伪劣卷烟的生产、销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均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伪劣烟丝,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燕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殴打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妨害公务罪
案件实情:2018年2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某大酒店旁的某某公寓与该公寓的老板熊某某因租金问题发生争执打架,熊某某电话报警,惠阳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殴打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妨害公务罪
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惠阳律师邱文峰代理的(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XXX号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案件,经过与犯罪最嫌疑人的会见,结合案件实情,邱文峰律师决定为其作罪轻辩护。案件事实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惠阳律师:厘清此罪与彼罪,成功判处缓刑
最近,惠阳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办理了一起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案件。惠阳律师邱文峰经过认真准备,在法院审理阶段,通过法理、法律的分析,说服法官,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惠阳律师:厘清此罪与彼罪,成功判处缓刑
深夜酒驾被判危险驾驶罪缓刑
惠阳律师邱文峰亲办案例:2018年10月11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湘M×××××小型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人民四路第一城加油站门口路段时被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深夜酒驾被判危险驾驶罪缓刑
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亦可判刑
案件实情:2017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与XX(另案处理)、童某、卫某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五华饭店喝酒。期间,王某为发泄情绪,往地下砸啤酒瓶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亦可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