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盗窃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期徒刑 积极退赃 量刑
裁判要点
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被检察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期二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2011年6月23日,2011年6月27日,2011年7月4日,2011年7月6日分四次共盗窃通讯电缆127米,2011年7月9日20时许,因形迹可疑被跟踪,对其讯问时主动交代盗窃未遂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最近三周内在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1日以泰山检刑诉[2011]279号起诉书,对被告提起公诉,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以(2012)泰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处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辩护重点
检察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诉被告,该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起刑点为三年以上,一般犯罪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把罪名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降为一般盗窃罪是本案的重点。律师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对两罪进行区别,且从从轻减轻处罚、初犯、偶犯、存在自首、立功、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方面对其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