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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彬律师
唐永彬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辩护2014-12-16|人阅读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 1)南法刑初字第9 5 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 01 1年7月9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 2 01 1]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 01 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 0 1 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永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1 1年7月9日晚上2 O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乘坐渝A5****号公交车,自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往长生镇。当公交车途经南岸区茶园新区消防支队门口时,被告人殷某某在公交车尚未到站的情况下要求下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向其解释只有到站后才能停车下客。被告人殷某某不听劝阻,辱骂驾驶员,并不顾车上二十余名乘客的安全,两次冲到驾驶员旁拉扯汽车方向盘迫使停车,结果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在公路边的路沿上,导致车上两名乘客受伤,公交车前轮和保险杠横直拉杆受损。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渝A5****公交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25 7 0元。

审理中,被告人殷某某赔偿了渝A5****公交车损失2 5 7 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玲的陈述,证人均、红、刘、黄的证言,受案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受损车辆照片、门诊病历材料、捉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危害公交车行驶安全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殷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殷某某赔偿了渝A5 6 2 3 7号公交车因修复而造成的损失25 7 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军

书 记 员 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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