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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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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2019-12-16|人阅读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5民初2571号

原告:杨**,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江**,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浩、陈乾德,分别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原告杨**诉被告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下道北65号*房出售给被告,成交总价97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银行同意贷款后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需在2015年10月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促被告尽快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至2015年12月24日才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导致房屋无法于2015年10月1日前办理过户,造成了原告的严重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的违约金156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2015年8月22日,原告(卖方)、被告(买方)及广州市立诚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就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下道北65号*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物业成交价为97万元;等等。2015年8月24日,原告和被告去房管部门办理网签手续并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成交价为97万元;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等。据此,因原告和被告在2015年8月24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本案纠纷应申请仲裁。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华强

代理审判员 施海文

代理审判员 李怡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童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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