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受害人董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饶庆磊律师和我共同为张某辩护,经麒麟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麒麟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辩护人的意见,准许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维持麒麟区检察院对张某的不起诉决定。后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安某等人赔偿26万余元经济损失。
律师代理被告之一张某,对原告董某起诉要求赔偿26万余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经三次开庭,法院采纳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原告董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70%),张某仅赔偿原告1.3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