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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振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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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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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起纠纷

合同纠纷2013-01-27|人阅读
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起纠纷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屋,但因总房款(70万元)太高而犹豫不决。李先生(公司工作人员)看出刘女士的心思后,建议可向银行贷款,按揭买房。之后,刘女士向银行贷款60万元,首付1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刘女士接房。刘发现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达到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公司退房。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最后,房产公司终于答应给刘女士退房。此时距购房之日已一年半,刘女士共向银行支付了2万元贷款利息。在向房产公司索要损失未果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意见】 这桩由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争论焦点在于2万元的贷款利息应由谁\"买单\"。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只须退还刘女士的房款,2万元的贷款利息应由刘女士自行承担。因为房产公司人员只是建议刘女士贷款买房,最终决定权还在刘女士手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退还刘女士的房款的同时,还应赔偿刘女士2万元的贷款利息。本案中,刘女士退房是由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极大不符,其违约在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赔偿刘女士2万元的利息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退还刘女士房款和赔偿2万元利息损失外,还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刘女士10万元首付款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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