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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睿睿律师
刘睿睿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遗产继承

继承2013-01-31|人阅读
被继承人与原告1于196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男,即原告2长女、被告1次女、被告2长子,一家五口一直居住在上世纪80年代被继承人单位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连江分公司分发的单位宿舍——xx号房产内。被继承人于1990年7月19日病故后,原告1与被告1生活。2007年,原告1又跟随原告2长女倪冬梅北上山东省xx县共同生活至今。2007年5月10日,上述房屋性质由单位宿舍转变为房改房。原告1年事渐高,日渐变得体弱多病。原告1于2010年被确诊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和冠心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迄今为止,原告1已先后进入青岛xx医院、xx市xx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住院并透析治疗超过18次,花费医疗费不计其数。期间,虽然被告1为其母原告1垫付了近10万元医疗费,但对比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根本不够,其他治疗和日常生活开销基本上均由原告2和被告2共同承担。原告1了解到各子女均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的状况后,寄希望与各子女商量,变卖被继承人与原告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上述房产,以求继续支付治疗的费用。不料被告1不但不同意变卖上述房产,而且设置重重阻碍,拒不交出房产证,如今原告1实在走投无路,只得委托原告2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尽快确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以求变卖上述房产,治病救人。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房产份额计算如下:1、上述房产产生于被继承人与原告1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告1享有50%的份额;2、被继承人死后,各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1、原告2、被告1、被告2分别继承倪守湖享有的50%的份额,即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到50%÷4人=12.5%的份额。3、总之,原告1对上述房产享有50%+12.5%=62.5%的份额;原告2享有12.5%的份额。

审判结果:

判如所请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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