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初,被告一与被告二谎称被告一有项目可以投资并且肯定盈利,动员原告投资,但并不向原告说明是什么项目。原告本不想投资,被告二见状主动为被告一担保。原告碍于情面,于2010年11月6日向被告一支付现金¥xxxx元(大写:xxxxx元整),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担保书,保证原告能收回本金。被告一收取原告款项后至今没有做任何投资,原告多次要求两名被告还款,但是两名被告拒不返还。
案情分析:
这个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法院认定该笔款项是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如果认定为投资款,除非公司清算,否则无法要回欠款;如果认定为欠款,则可以依法要回。
审判结果:
调解结案,被告分3次还清欠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民法通则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法律快车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