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彭某与王某经商量,二人共同出资,由王某赴昆明购毒。王某在联系好卖家并付款后,与彭某共同前往昆明验货。后王某又安排了司机姚某运输,该批毒品在进入常德境内被公安查获,共计6900克海洛因。一审判处二人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经本律师二次赴北京与最高院法院会面,最高院法院亲自下到常德看守所提审彭某,后依法改判死缓。
办案经验所得:1、了解一、二审法院与最高院毒品死刑案件指导思想差异,及量刑标准;2、在恰当时间点及时会见最高院法院,并了解审查重点补充辩护意见;3、在辩护意见中先提出高院明显的错误,在层层递进阐述从毒品折合所有数量、区分主犯间地位作用。4、争取法院亲自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