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金杰律师
金杰律师
湖南-常德
合伙人律师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离婚2013-01-15|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6月3日就举办了结婚酒宴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2011年9月26日,生有一子,取名周韩曦。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所事事,一直不找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的他只好找原告三番五次要钱,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甚至自己没有驾照就想买车,并找原告父母借钱购车。更过分的是儿子在一个多月的时候患了眼部炎症,原告曾在常德数家医院问诊过,但无法确诊。2012年3月8日原告自己抱病去长沙省妇幼医院为儿子挂号,被告怕经济负担不起,又将儿子抱回常德来检查,原告分别在2012年4月6日和4月21日回来接儿子去治疗,被告即不愿意单独让儿子随母亲去治疗,也不肯一同前往治疗,反而相信偏方在家简单处理,结果拖延到儿子到第七个月不但症状没有减轻反而左眼眼睑越来越红肿。只要原告上门要带孩子就会骂出门。性格的矛盾、经济的矛盾、对子女和妻子的不负责任态度让原告彻底失去一起生活的信心,现原告自己有工作,其家庭也在做生意,条件较好。而被告不仅自己无收入,连父母也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孩子如今七个月大,更需要母亲的呵护和宽裕的成长环境,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令孩子抚养权归原告。

案情分析:

1、同居抚养关系,只有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分割才能向法院起诉。2、即使子女抚养权判归一方,另一方仍然是子女的亲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3、子女抚养权判谁,应该结合当事人对接触婚姻或同居关系的过错,经济状况,子女的年龄等考量,尽可能有利子女成长。

审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即本人代理的原告方。

法律依据:

《婚姻法》、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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