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申某婚后育有一女张某(原告),于1995年12月1日双方离婚;被继承人张某某又与夏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张某易(被告),于2011年8月11日双方离婚。
张某某于2017年2月11日病故。经调查,张某某有位于湖南XX学院编号X栋X室的集资房一套、住房公积金94000元、证券资产6000元遗产,原、被告作为第一继承人应各自享有50%继承份额;张某某作为湖南文理学院病故职工,依法发放给张某某家属抚恤金58000元,原、被告作为张某某的直系亲属,应平均分割。被告多次拒绝原告继承上述遗产、抚恤金的请求,故诉至法院。
办案策略:
本案最为复杂的是张某在湖南文理学院的集资房产权未过户,无法直接处分,为了避免形成新的诉讼。建议由夏某单独承受该房权利义务,并给与其他两方经济补偿。
结果:三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