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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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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
合伙人律师

张某继承纠纷胜诉案

继承2017-05-25|人阅读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申某婚后育有一女张某(原告),于1995121双方离婚;被继承人张某某又与夏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张某易(被告),于2011811日双方离婚。

张某某于2017211病故。经调查,张某某有位于湖南XX学院编号XX室的集资房一套、住房公积金94000元、证券资产6000元遗产,原、被告作为第一继承人应各自享有50%继承份额;张某某作为湖南文理学院病故职工,依法发放给张某某家属抚恤金58000元,原、被告作为张某某的直系亲属,应平均分割。被告多次拒绝原告继承上述遗产、抚恤金的请求,故诉至法院。

办案策略:

本案最为复杂的是张某在湖南文理学院的集资房产权未过户,无法直接处分,为了避免形成新的诉讼。建议由夏某单独承受该房权利义务,并给与其他两方经济补偿。

结果:三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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