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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恺律师
张晋恺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种牙失败反成被告,患者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2013-08-12|人阅读

种牙失败反成被告,患者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李某,女,35岁,201211月经熟人介绍前往昆明市某口腔牙科诊所就医,医生告诉患者其牙齿若不立即种植将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且为其种植的种植体为进口的、最好的。于是患者于20121218在口腔诊所行种植牙手术,种植六颗人工牙根,费用为15万元。由于当时身上没带钱就与医生协商复查时再付医疗费,医生同意。回家后患者因出现牙痛、发炎等不良状况,到其他医院治疗后才得知其身体状况不适合种植牙齿且所种植的人工牙根过大,且种植牙所收费用过高。

1225日患者到诊所复查时医生要求患者支付医疗费,还告诉患者安装人工义齿还需另外再支付费用。患者提出手术未成功,暂时不支付费用,等牙齿好转之后再支付。随后医方扣留患者要求其支付2万元医疗费并写下欠13万元医疗费的欠条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后方能离开。

之后,诊所医生一纸诉状将患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医疗费13万元。

案件进程

收到起诉状副本与传票后,患者经多方打听找到了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的我们,并委托为其维权。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及仔细分析,对于本案我们建议的诉讼方向是对医方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医疗服务合同,退还医疗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方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以及损害后果造成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某诊所在为被鉴定人李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在种植术的适应症选择上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患者牙齿3 + 种植失败,764 + 67种植效果未达到术前预期效果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存在病历记录不规范、缺乏详细的手术操作记录的不足,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被鉴定人后期治疗费用需人民币3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与对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医方提出的主要观点为对合同的价款双方是经过协商确定的,并未吹嘘其代理的种植牙品牌是最好的,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医方已经履行了其义务,患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医疗费。作为患方的代理人,我们提出的主要意见是同一品牌的种植体的价格仅为2000元,而医方的收费为每颗20000余元,显然医方的收费明显的高于市场价格。因此,在订立合同之时医方利用其作为医生的优势,利用患者对种植牙的市场价格缺乏经验,合同的价款有违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应当撤销不公平的条款。同时,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人工牙根已实际植入患者口腔,患者在其他医院修复后已无法返还,最终双方调解意见达成一致,由患者给予医方2000元的补偿,然后各自撤回了起诉。

案件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关键的问题。首先,对于医方诉患者索赔15万元医疗费,由于欠条已写,想要完全驳倒医方的观点难度很大。其次,患方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合同,理由是什么。

笔者认为,关于这两个问题应该这样分析:根据欠条偿还医疗费的依据应当是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履行义务的前提在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医方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我认为首先应当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由于医方是诊所,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收费标准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即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本案的突破点即在于此,自主定价并非说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而是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在患方已经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了医方的收费过分高于了市场价格,患方已完成了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作为掌握实际成本证据的医方应当提供其每颗种植体的成本价格及其种植牙手术收费明细以便法院查明事实,但医方却无法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因此,就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而言,其在订立之时就显示公平,不公平的条款应当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为返还财产,而人工牙根已植入患者体内,显然无法返还,故只能依据公平原则,由患者适当补偿医方的损失。

其次,医方在履行其义务即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其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其瑕疵履行已构成违约。由于其违约行为造成了患者术后牙齿疼痛发炎,每日只能喝粥,给患者的身心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患者重新进行手术修复牙齿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理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均对各自的权利作出了处分,各自撤回起诉,及时有效的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极大的节约了时间成本、精神成本以及诉讼资源。

本案提示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患者朋友们注意,在医疗纠纷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表述:“......医方应承担次要/主要责任”对于该表述,我们不能对它理解为患者要承担主要/次要责任,进而再想:“我去医院看病,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作为患者的我居然还要承担责任,我到底哪里错了?”很多患者朋友就抱着这种错误的理解,辗转反侧,对本就因医方过错造成了损害的精神进行一次又一次的“二次伤害”。对于这个问题,我也和本案的患者详细的解释过:鉴定结论所说的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并不能反推过来理解为患者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患者生病,为了健康去就医,这是毫无过错的,既然无过错,何来承担责任一说呢。之所以出现该表述是因为,患者因医方过错造成的损害一部分是因为医方过错,另一部分是因为现阶段的医疗水平有限以及患者个人的身体客观状况以及病情的发展所造成的,过错和病情共同起了作用,而患者生病就医是没有过错的。

同时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在维权的过程中也不能忘了自己人生最大的课题是积极的面对生活。当然也要相信每一个医生都不希望出现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生都希望能将患者治好,但医生不可能包治百病,就像律师不是法师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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