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和女方离婚,并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被告女方认为,该房改房是单位给自己的福利,是在优惠的基础上购买的,其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改房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虽然登记在被告女方一人名下,并不影响对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故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该房改房归被告女方所有,根据市场估价,该房产市值90万元,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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