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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方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纠纷2013-03-01|人阅读
房屋转让方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二手房买卖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房价的攀升,使得出卖方在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不平衡,有的拒绝办理,有的要提高购房款,有的要毁约......,买方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简介】

2005年,王先生经人介绍购买了杜先生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款47万元,王先生一次性付给杜先生,杜先生收到后出具收据,并将房屋产权及钥匙交给王先生,同时约定在能办理房屋过户时,杜先生应予协助,同时明确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约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告47万元购房款,但杜先生违反约定,拒绝协助为王先生办理产权,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律师解读】

一、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二、先生拒不协助先生办理产权手续,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买房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卖方应当履行交房义务并有义务配合买方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要求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如果卖方仍然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裁定执行后,即使卖方不配合,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也能为买方办理过户。

【律师提示】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保证能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因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原则。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对这点,买方应尤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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