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郑璐律师
郑璐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邱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辩护2014-02-27|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邱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人职责。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在庭审中,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的发言。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辩护人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本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邱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一、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某所起作用小,系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结合整个案件事实,被告人去涂某某家进货系偶然。20102011年左右,邱某某在李集进货的时候偶然间从别人处听说涂某某家卖猪肺可以进点货卖卖才去涂某某家进的货。刚开始进货也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第二次其卖剩的碎牛肉自己做着吃感觉不对劲再次进货时询问涂某某碎牛肉是不是死小猪肉做的,涂某某没有给予其正面回答。其次,即便被告人猜测到碎牛肉非正常的肉,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从未参与加工制作,也从未主动要求涂某某专门替其加工为其供货,只是为了贪图小利偶尔进货卖赚点小钱。因此,邱某某没有主动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为了挣钱蓄谋已久而不择手段,其只是间接放任自己的销售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其38岁丧夫后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实属不易,当年为了给已故的丈夫看病不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欠了一屁股的外债,还有一个孩子身体残疾,所有的重担均落在这位母亲柔弱的肩膀上。直到现在虽已成家立业并已成为两个孩子父亲的小儿子因为身体残疾丧失工作能力,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依旧靠被告人邱某某支撑。尽管生活窘迫,但其一直老实本分,遵纪守法,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她也一直教育孩子人穷志不短,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对于一个没有文化靠种地维系生活的农村母亲来说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是因为不懂法、不知其后果严重、想贪图小利挣点钱维系家庭开支才为之。从其供述中可以知道,在对这些死猪制作的过程中所添加的东西其只知道有大料和“南京红”,市面上所卖熟食很多都是看起来色泽鲜红、垂涎欲滴的样子,被告人从小没上过学,其不知这种染色的后果是足以达到有毒有害的程度,至于添加工业盐之类,被告人更是不知情。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犯罪,这与处心积虑为了挣钱而不择手段的犯罪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差异,且邱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改造预期乐观。

其二、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销售熟食并不是被告人的唯一生活来源,其只在腊月里无需务农的时候才进货销售,且其在涂某某家进货的数额不大,只进过四次碎肉,销售金额不高,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邱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的行为酿成了今天的恶果,也让被告人追悔莫及。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其总是悄悄抹眼泪,一是担心其残疾的小儿子一家因为缺少她这个顶梁柱而导致生活不稳定出现问题,二是觉得自己无颜去面对自己的孩子,从小就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堂堂正正做人,如今自己却锒铛入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邱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结合其家庭情况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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