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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凯律师
仲凯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婚外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刑事辩护2013-08-17|人阅读

婚外情(性)是指男女一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和性关系,俗称偷情。通常表现为背着妻子(或丈夫)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

  案例:

宿迁市宿豫区被人(52岁)与同村妇女李某(47岁)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后被李某的丈夫即本案的被告人发现,被告人一直警告被害人和其妻子,要求双方断绝往来,但未见成效,案发当日上午,被害人在公众场合向被告人扬言,其昨晚将被告人的妻子睡了,并说被告人的身体不行此言行激怒被告人,当晚,被告人携带斧头前去被害人家中欲杀害被害人,最终,被害人在与被告人的打斗中构成重伤并逃跑。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案发后回到家中,告知其妻子实施关杀人行为的经过,其妻子问被告人现在咋么办,被告人说要自首,事情已经发生了,不能逃,就待在家里等公安机关来带他,该行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自首。

二、本案因婚外情引发,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了被告的罪责

本案促使被告人想杀害被害人的真正原因,是被告人怀疑其妻子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背叛了自己,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履行忠诚的义务。后在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时,证实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

三,本案属于激情犯罪,应区别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发当天上午,被害人于公众场合在被告人面前多次扬言,其昨天晚上与被告人的妻子发生关系了,并说被告人身体不行。上述被害人的言行,直接刺激了被告人,促使被告人从长期压抑的状态爆发。

四,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一是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违纪现象,工作期间,曾数次被单位评定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二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十分后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三是被告人系家中独子,其父母已经年近八旬并且常年有病,需要被告人的照料。综上所述,本案是因被告人发现其妻与被害人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报复而采取的激情杀人行为,真可谓是人间悲剧。一人重伤,一人入狱,两家人悲痛,实在不该。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

 律师点评:

1、婚外情引起的感情纠葛甚至犯罪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是需要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因为婚外情不仅发生在较为开放的城市,而且也发生在较为落后封闭的农村;不仅发生在年轻人之间,也发生在年龄较大的人群中间。本案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已年过不惑

2、大多数人对婚外情持否定态度。婚外情是损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对配偶人格价值不尊重的行为,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许的。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保持性爱的专一性,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反映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并最终表现为男女双方对对方人格价值的尊重,婚外情正是对合乎人性的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因此,不论在中国,还是在流行“性自由”、“性解放”的西方,婚外情均为大多数人所否定和反对。

  3、婚外情具有极大的危害。一是危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和无法理顺的感情纠葛。二是危害家人的身心健康。婚外情造成与配偶之间的感情隔膜,对配偶甚至对孩子的精神创伤都是极其严重的。三是危害社会。婚外情导致夫妻之间、婚外情人之间矛盾的产生,造成复杂的社会问题,使犯罪率上升。本案被害人因寻找婚外情而被伤害,被告人因妻子李某的婚外情而犯罪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惩处。

  4、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们,应重视良好婚姻关系的培养。要保持家庭的和美幸福,夫妻之间学会换位思考,加强沟通了解,使婚姻生活变得有情趣,让夫妻双方都在婚姻中得到满足,找到平衡,避免婚外情的发生。

  5、全社会都应该大力提倡正常婚姻秩序,谴责婚外情行为,使滑向婚外情边缘的人认识到婚外情的危害并有罪恶感,让婚外情没有滋生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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