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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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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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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广州某时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2014-02-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0年11月6日入职该公司,任车版师一职,双方于2010年11月6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0年11月6日期至2011年11月5日);该份合同到期前,双方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徐某一直在该公司上班,工作内容未变。另外,公司没有依法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因公司2013年11月23日欲调动徐某工作、降低其工资待遇,遂产生争议,徐某于2013年11月29日(此时公司已收到律师函)起未在公司上班

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委托本律师向单位发《律师函》,告知单位徐某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函》寄发后,单位未作任何回应,徐某遂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1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201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在2010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日期为2013年29日,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51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工资38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294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4069.24元。

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主动找徐某和解,徐某碍于情面,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支付13131元给徐某),并委托律师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公司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徐某账户转账,此案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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