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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利娜律师
马利娜律师
浙江-金华
主办律师

梅某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2013-03-14|人阅读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梅某与被害人宋某同在义乌市大陈镇某服饰厂务工。被

告人梅某与同厂女职工戴某关系较好,因宋某称戴某曾与他人相好,梅某将此事告诉了戴某,戴某追问宋某后,宋某又予以否认。

200674上午830分许,被害人荣某与同厂员工王某一起到该厂地下室男工宿舍找到梅某的床边责骂梅某,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梅某从床上取出事先放置的单刃尖刀,宋某见状向后退,梅某即上前猛刺宋某的胸腹部两刀,随即两人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梅某又刺中被害人宋某背部两刀。后被告人梅某逃离现场,藏匿于上仙姆村附近的山上。被害人宋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多次刺戳致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晚8时许,被告人梅某被当地村民抓获。

梅某的家人委托发马利娜律师为其辩护。马律师通过会见梅某、查阅案卷资料,认真了解分析案情,并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后,为梅某出庭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梅某从轻处罚。

二、律师观点

1、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本案发生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在被告人面前讲一些污辱被告人女友人格的诽谤性的语挑拨梅某与女友的关系并且不肯承认是自己讲的(见证人陈某的证言)还带人到梅某宿舍床边找被告人闹事激起被告人的愤怒而发生的。所以,被害人找人闹事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2、被害人被刺后未被及时送到有抢救能力的医院进行抢救,从而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最终造成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本案被害人的死亡虽然跟被告人行刺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人的行刺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全部原因。正常人都知道,失血过多需要输血,应该送有输血能力的正规医院抢救,而本案中,在王某明知被害人伤势严重的情况下还将被害人送往镇卫生院抢救,在卫生院告知没有能力抢救时,才将被害人送往稠州医院抢救,这期间浪费了不少宝贵的抢救时间,致使被害人失血过多,延误了对被害人的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

3、被告人梅某的犯罪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区别于直接故意杀人。根据我国《刑法》法理的解释,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他只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口供供述其“当时是气不过,也不管后果了,就这样捅去了”),他在捅了被害人两刀后,虽然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也没有积极再去刺捅被害人,而是在摆脱被害人的扭抱后逃跑。被告人不是积极希望被害人死亡,而是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法理分析,对于这种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因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在量刑上一般应当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并且,被告人的行为还属于当场基于义愤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应该属于情节较轻,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梅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比较彻底,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梅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四、司法机关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发生争执,并持尖刀不计后果地刺被害人身体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被刺后被送至就近的大陈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转至稠州医院抢救,终因被刺肝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梅某用刀刺被害人身体数刀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抢救被害人的过程并无故意拖延的情况,故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案系因被害人宋某否认讲过戴某曾与他人相好之事,后又到梅某宿舍责骂梅某而引发,且被告人梅某的犯罪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梅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梅某对于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案根据本案情况予以确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梅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二、被告人梅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含已预交的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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