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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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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田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诉讼2013-01-01|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1年1月25日18时20分,被告田某酗酒驾驶汽车沿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至044号路灯杆处时,遇受害人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由于被告田某酿酒驾驶,致使被告王驾驶的客车右前脸处与受害人电动自行车及受害人肢体接触,造成受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于2011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洛阳某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事人诉请事由: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肇事司机和实际车主及受害人家属因人身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受害人诉请法院要求被告田某赔偿,形成本诉。律师总结本案代理要点:通过本案的证据收集、及庭审,对照现行法律、法规,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在受害人家属等四人和酒驾司机对赔偿达成协议后,复又主张新的赔偿数额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受害人家属等四人和酒驾司机田某对赔偿达成协议后,复又主张新的赔偿数额。我们认为,民法奉行私权优先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放弃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2、对原车主和实际车主交易后未实际办理过户手续,能否要求原车主共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实际车主和肇事司机因共同醉酒致人损害能否被一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划分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车主和肇事司机因共同醉酒致人损害,应共同承担责任。4、醉酒驾驶致人损害能否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 通过我们对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我们认为,被害人家属在已和肇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复有提出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际车主在交易完成后不再对肇事车辆承担赔偿责任,醉酒驾驶致人损害不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可在现行垫付赔偿金后再向实际肇事人追索。经法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采纳了郅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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