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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双律师
于合双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辩护词,张**

刑事辩护2013-07-05|人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 从时间上看,被告人张某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没有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在询问笔录中,被害人供述“他用刀朝一边的床上砍了几刀,”被告人张某第3次询问笔录供述“开始他说给400元,他身上只有300元,其他在卡上,他向他同学借了100元给了俺,”“这学生才16岁,真吓不住就散了,我本心里也不想跟他要钱,他主动说了给点钱认识个朋友后,我就要了”在客观上,被告人张某没有对其人身当场实施暴力,没有当场取得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这种事后取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二、从犯罪数额上看,被告人张某取得数额较少,取得的400元钱,是被害人从同学处借了100后,第二天一起给的,被告人没有当场从被害人身上取得全部金钱,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该案在特征上更符合敲诈勒索罪。

三、从取得方式上看,被告人张某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当场使用暴力,其威胁的目的是不要欺负小吃店里的朋友张某某,是想替朋友出出气,吓唬那个学生,拿出刀来本意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是要钱,当被告人张某问被害人怎么办时,被害人有自己的意志自由,有延缓的余地,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据此,本案被告人张某不应以抢劫罪定罪。

第四,从犯罪起因上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抢财的目的,因被害人在朋友的店里吃饭时把水饺倒掉,朋友随打电话叫被告张某替自己出出气,只想“教训“一下,不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在当时也曾表示给点钱想与被告交个朋友,在给钱上较主动,故,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上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五,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没有直接对人身实施暴力,犯罪数额上较少,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请合议庭依法从轻判决。

辩护人:山东鲁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合双

20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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