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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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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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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欠款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3-07-25|人阅读
毛某欠款纠纷案原告:毛某,男,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被告:陆某,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基本案情: 被告陆某欠毛某粮油货款共计44100元,有欠条为证,原告系一级肢体伤残,原告母亲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100元,利息100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粮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实被告欠付货款及利息的事实,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货款34100元,剩余利息94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一、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某货款34100元。二、被告陆某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某货款利息94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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