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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秀伟律师
倪秀伟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捍卫婚姻,出轨丈夫被判痛失房产

婚姻家庭2013-01-13|人阅读

案情:

李某(男)原准备用一纸协议蒙骗妻子感情,没想到却伤害了自己。20128月王某(女)接到法院判决,不但与貌合神离的丈夫离了婚,而且还得到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子。

20085月,刚到不惑之年的李某经人介绍与24岁的王某相识。同年10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平米的新房,并走进婚姻的殿堂。因李某曾离过两次婚,初婚的王某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

20111月,李某在外做生意时结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王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

20123月,王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起诉到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房子归其所有。

庭审中,李某见双方感情已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王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律师评析

所谓“忠实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忠诚协议”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但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其积极意义应予以肯定。

“忠诚协议”的出现体现了一种进步,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婚姻生活得向往,同时也说明人们已经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努力探讨、尝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途径。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忠诚协议”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妙方良药,无法对爱情做出保险,更多的体现在道德层面,是对配偶双方精神上的约束。但婚姻问题复杂,婚姻中有很多情况不是简单依靠法律所能解决的。虽然法律可以强制解决某些问题,但对于更高的道德层面问题,无法用制裁的方式去解决,只能从道义的角度去加以谴责。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刻意地制定此类协议去盲目追求某种经济、物质目的,是不正确的。

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忠实协议”的处理应十分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如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别恋,而自己的柔情不能感化配偶的良知和负疚感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做出让步、适当的精神补偿和赔偿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不是简单、绝对一味要求对方履行“忠实协议”,放弃全部财产或给予巨额赔偿或补偿,否则处理不当贸然起诉,激化矛盾,可能适得其反,丧失自己可能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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