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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然律师
王圣然律师
内蒙古-赤峰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中车辆报废判决

损害赔偿2020-08-04|人阅读

原告:A,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1,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B1,男,XXX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XXX。

原告A与被告B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1,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号车辆维修费28935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3日,王X驾驶原告的×××号车辆沿G111线由南向北行使至三宝山XX家门前公路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X驾驶的×××号车辆相撞后,又与道路东侧的白X家的房屋相撞,致王X、李X受伤,白X家房屋、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X负次要责任,李X、白X无责任。原告曾于2017年5月4日在被告处为×××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289353.2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理赔,但被告拒绝赔付。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B辩称,×××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289353.2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辆驾驶人王X在涉案事故中承担负次要责任,我公司同意按原告车辆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商业险保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7年5月4日,原告A在被告XX公司为其所有的×××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289353.2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5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4日24时止。2017年5月13日,王X驾驶原告A所有的×××号车辆沿G111线由南向北行使至三宝山XX家门前公路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X驾驶的×××号车辆相撞后,又与道路东侧的白X家的房屋相撞,发生致王X、李X受伤,白X家房屋、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X弃车逃逸。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敖公交认字[2017]第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X承担次要责任,李X、白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拒绝赔付。2018年1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车辆维修费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号车辆维修费用及是否达到报废标准进行鉴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对原告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2018年5月9日,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出具了[2018]鉴字第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号车辆复原时更换零部件及费用为229134元,根据×××号车辆撞损情况和复原所需费用,该车仅运行了一年,且复原费较高,应该报废。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庭审中,原告对鉴定报告内容予以认可,亦据此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289353.2元。该车现存放于赤峰XX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A的×××号车辆在被告B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辩称应按原告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但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机动车在其投保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被告应在约定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B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定。×××号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距投保时间不足一个月,不进行折旧,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保险合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B在向原告A赔偿损失后,×××号车辆归被告所有。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赔偿原告A机动车损失保险金289353.2元。

二、被告XX公司按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赔偿原告A损失后,存放于赤峰XX公司的×××号车辆归被告所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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