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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勤律师
周勤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劳动工伤赔偿案

劳动工伤2013-10-29|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员:

在谢XX诉重庆市XX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受本案原告谢XX的委托、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谢XX 2011年2月受聘到被告重庆市XX美容有限公司做水电工,是被告的员工,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是不容置疑的。

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被告重庆市XX美容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239,原告谢XX上班途中,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受伤(无责任)。之后,原告在医院治疗至2012年4月10日出院。2012911,经重庆XXX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2012年10月30日,重庆市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XX人社伤认决字[2012]20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30日,重庆市XX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XX劳鉴伤(初)字【2012】XXX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伤残玖级。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被告重庆市XX美容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原告有充分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应享受双重赔偿。

  (一)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虽然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区别,但其法理应是相通的,即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应有权获得双重赔偿。而在本案中,原告谢XX受伤致级伤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其以后还存在后续的医疗费用,因此,为了保障其以后的生活,应给予其充分、有效的赔偿包括交通损害赔偿和工伤损害赔偿。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损害赔偿,同时,司法解释又肯定了受害人对于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权利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综上可以看出原告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各项数额具体明确,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个月2500元/月=22500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个月*3708元/月=14832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9个月*3708元/月=33372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 6个月*2500元/月=15000元

5、续医费 3000元

6、住院期间护理费 80元*32天=2560元

7、出院后护理费 80元*30天=2400元

8、住院伙食补助费 32元*32天=1024元

9、鉴定检查费 499元

10、鉴定费 400元

11、交通费 1000元

1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500*3个月=7500元

合计:96587元

原告谢XX受伤后多次请求被告重庆市XX美容有限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履行其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周勤

20137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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