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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勤律师
周勤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11-21|人阅读

李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李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人,庭前我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敬请法庭考虑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抢劫犯罪,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属于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指控:2013226日至5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某区建新某路附近,为获取钱财对盲人梁某使用暴力和语言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自第一次讯问开始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被告人李某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曾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201010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庭对李军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其中一次抢劫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3年515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重庆某区建新某路地下通道处,抢夺梁某手中的60元人民币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的抢劫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从主观上,一开始被告人李某只想通过盗窃或抢夺的方式取得财物,是在被害人反抗时才实施了暴力行为,该暴力对于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在选择目标上,李某自认为抢乞丐的钱容易些,其主观上也不想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

4、从被告人李某的成长环境看

被告人李某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其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目前被告人的父母还在缅甸打工,其被刑事拘留至今都未联系上他的父母,李某本人只有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恳请法庭对以上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既是对被告人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关爱未成年人,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

周勤 律师

2013年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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