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到被告医院看病期间,来到该院整形美容科咨询减肥的有关事宜,被告在谈话中美化手术效果,掩盖手术风险,做出虚假承诺,诱使原告同意接受截肠手术﹙空回肠短路,不完全性小肠旷置术﹚,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整形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被告的XX医师为原告实施了手术,据《手术记录》记载,被告切除了原告的部分小肠和阑尾组织,将旷置的小肠行缩窄缝合。2004年XX月X日,患者突发腹痛,恶心,呕吐,排便停止等症状到医院就诊,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其后,患者病情反复发作,数次到医院就诊和治疗,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确诊为:不完全性肠梗阻。
本代理人受原告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医学常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关于医疗过错行为:
(一)、被告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非法伤害原告的身体。
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根据《中华医学会关于发布〈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的通知》医疗美容项目中根本就没有“截肠手术﹙空回肠短路,不完全性小肠旷置术﹚”(医学会2002第102号文)。
显然,被告对原告实施“截肠手术﹙空回肠短路,不完全性小肠旷置术﹚”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被告为原告实施“截肠手术”是违法的,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
﹙二)、被告采取手术治疗肥胖的方法错误。
原告的体重为72.5kg,身高为162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