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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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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互殴被单位开除 辩称正当防卫索要经济赔偿被驳回

劳动争议2013-10-25|人阅读
身为保安,其工作职责便是保卫所在单位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可57岁的老刘却因为几句口角,和同事大打出手。因为影响恶劣,事发后,老刘被单位开除,但老刘认为是同事出手伤人在先,自己只是正当防卫,被开除毫无道理,他将单位告到法院,索要两千余元经济赔偿。

10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老刘是互殴而非正当防卫,驳回了他索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保安因琐事与同事互殴,被开除辩称依法自卫

老刘2012年3月26日来到郑州某建筑工程学校从事保安工作,负责门卫和校园巡逻,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三班倒形式轮流上岗。虽然已年近六旬,但老刘脾气不太好,经常会为一些琐事与同事发生争吵。

2012年10月21日早上7点半,刚刚上班的学校职工听见从大门口值班的门房内传来一阵吵骂声。一开始,大家以为又是老刘和别人闹矛盾,没想到不久就传来摔东西的声音,几名当班的保安立马冲进屋里,只见老刘和一名同事正扭打在一起,互不相让,众人连忙将二人拉开。

由于正是上班、上学的高峰期,老刘和同事因为几句口角互殴,引起多人围观,在学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考虑到老刘之前就曾多次与同事产生纠纷,学校当天便决定,对老刘给予开除处分。没想到拿着处分通知书,老刘不干了,不仅如此,老刘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一番辩解。老刘说,当天是同事先挑起事端,并对自己又打又骂。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当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效自我保护,制止他人继续伤害、犯罪,称其为自卫。老刘坚称自己当时是在自卫,况且自卫过程中没有打到对方,学校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使用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等狠毒的词句将自己开除,是小题大做,更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对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听完老刘的辩解,学校哭笑不得,他们认为老刘是在强词夺理,因为其已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断然拒绝了老刘的要求,维持之前的开除决定。

◆互殴不是自卫,不仅得不到赔偿还应承担不利后果

没多久,老刘一纸诉状将学校告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这次他不仅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的观点,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2280元,还出示了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以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学校支付二倍工资6846元,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7388.4元。得知自己被起诉,学校对支付二倍工资和双休日、加班费的要求没有过多异议,但对于经济赔偿金,学校却始终无法认可。他们认为老刘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仅在大门口这样的公共场所与人争吵打架,造成恶劣影响,且之前曾多次未请假而缺勤,这些理由都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规定,学校的做法没有问题。至于老刘所称正当防卫,则完全是由于他对法律条文缺乏认识,对法律内涵的一种错误理解,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基本认可学校的辩解意见,法官进而开始做老刘的工作,可任凭法官如何解释,老刘一口咬定自己就是正当防卫,坚决不同意调解。

法院认为,自卫作为一种阻却违法的理由,是指一个人在受到不法打击时,因无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而对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击以防卫自己身体不受伤害,此时,这种对加害人的打击合法,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老刘在履职期间,因与另一名保安产生口角而引发打架,尽管他人动手在先,但引发冲突的原因并非基于非法伤害,而且损害程度也没有达到不诉诸武力就无法解决的程度。同时,老刘身为保安,负有维护学校安全秩序的义务,自身出现纠纷时更应严格要求自己,尽量做到克制、容忍,避免矛盾升级,这也是保安的基本职责所在。故老刘以正当防卫为由,认为学校不应开除自己并索要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10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支付老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846元;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费共计7388.4元;但驳回老刘要求支付2280元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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