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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卿律师
王冠卿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我是如何让贩卖1千克冰毒的三名被告免判死刑的

刑事辩护2013-02-19|人阅读

三名被告贩卖1千多克甲基苯丙胺(病毒),毒品当场被警察从第一被告的身上查获,根据案情,案件并无悬念(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164。我并没有像其他律师那样,在持有毒品和贩卖毒品的要件上进行辩护,而是通过证据上找出诸多问题,因为对于死刑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无法否定,如果证据上有问题,仍然不可以判死刑,包括死缓。最终三被告无疑被判死刑,第一被告无期,第二、第三被告十五年。辩护意见祥见以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为本案的被告人应某某辩护。经对本案的所有证据进行研究,分析法庭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供认应某某有罪的言辞证据的真实未被证实

夏某某为应某某购买飞机等开销行为有多个动机可能:1、同为与毒品有牵连的圈内之人,以同行的应某某做掩护;2、应某某刚出狱,经济困难,出于恻隐之心;3、担心犯罪行为被某某年发现,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封口;4、根据夏某某、卢某、应某某的共同说法,夏、应两人并不熟悉。夏为应的开销行为也可能是为刚交往的朋友发展今后的友谊所作的投资,等等。这个开销行为动机的解释有多个可能。应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处分过,对毒品犯罪并不陌生,为了一点差旅费铤而走险的行为不具备合理

夏某某供认应某某犯罪也有多个动机可能:1、减轻自己的罪过、2、也许不愿意供出毒品卖家而推诿;3、也许对毒品卖家的信息不清楚,供认应某某是为了应对警方的讯问;4、也许怀疑应某某向警方告密,拉应下水;5、也许为自己的投入付诸东流内心不平衡,等等。供认应某某为同伙的动机无法确认,所以其供认的真实也无法确认。

广元之行令人迷惑不解,究竟是在成都买卖毒品,还是在广元买卖毒品?

二、用于证明应某某犯罪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没有形成证据链

用于证明应某某犯罪嫌疑的物证有两个,与夏同行的飞机证和卢某手机上的名为“康二”的短信。这两个物证在证据形式上存在问题,证未见随案移送,“康二”是不是应某某也没有被证实。这个证明应某某犯罪的证据不但在真实、关联上存在问题,证据在证明上的指向有多个方向,所以无法形成证据链。且与应某某此期间与贩毒有关的通讯联络的证据没有。

三、夏某某供认应某某为犯罪团伙系孤证

除了夏供述应为犯罪同伙,没有应某某在犯罪期间的外界通讯联络记录,这是不正常现象。这个可以反证应某某没有参与犯罪行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也不应当认定应某某有罪。

四、本案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嫌疑

根据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有特情引诱的情况存在,应当从轻判处。

五、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的贩毒行为没有造成毒品传播的后果,属于从轻情节。

六、本案的证据不符合证据处理工作的操作规范

1、证据的搜查录像、搜查的现场照片未见随案移送;

2、证据照片没有放置比例尺;

3、证据照片没有案号、拍摄人、拍摄时间等标记;

4、毒品证据照片最关键的毒品质量没有标明;

5、毒品的搜查记录未见各处毒品的质量情况记录,证据的证明情况混乱。

以上证据情况表明证据的合法来源难以确认,由于未标记案号,所以无法与其他的毒品案件的证据相区分。以上证据无法表明与本案有关,证据的关联属无法证实。以上证据的核心内容,毒品的质量没有标记,其真实也无法确认。综上,本案物证证据的三个基本属均无法确认。

最后,辩护人要说的是,本人从事过检察工作,做过五年的公诉人,做过现场法医,研究证据二十年,从事物证检验和刑事司法大学教育工作十三年,研究过诸多的刑事案例,对刑事司法工作由衷地热爱,对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万分崇敬和理解。毒品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刑事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但是本案的证据确实存在太多的问题。另外,应××从未承认过自己有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是与那种原本承认、当庭翻供的情况。

我的发言完了,恳请法庭对以上辩护意见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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