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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伯密律师
孙伯密律师
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学校设施不安全 引发事故要担责

损害赔偿2013-02-06|人阅读

  保障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安全是学校的法律义务。在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学校校舍,教学、生活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校园伤害事故。近日,香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该学校承担了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樊某,十五岁,系香河县某中学学生。2012年3月13日晚8时许,樊某和其他两名同学到学校水房打水。因水房内没有灯,樊某在打水过程中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后樊某找学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原告樊某一纸诉状将该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939.2元。

主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均未果。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樊某在校期间因学校的水房内照明不足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的生活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摔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以90%为宜。原告受伤时已近十五周岁,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及行为能力,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责任,也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摔伤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以10%为宜。后依法判决被告香河县某中学赔偿原告樊某各项损失共计39994.63元。2012年10月10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寄语:

安全重于泰山。这起因校园安全引发的纠纷为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敲响了警钟。如果学校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检查不到位,必然会留下安全隐患,成为纠纷的根源。对此,学校及相关部门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检查,及时督导。要建立对校舍、生活设施等定期检修的工作制度,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层层落实责任,针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场所和环节进行监督,防止由于管理疏忽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活动时也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给学生提供一个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空间,真正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同时,学生监护人应尽力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以促使保险成为解决学生人身伤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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