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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伯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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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期使用代言肖像 艺人汤加丽诉讼维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3-02-19|人阅读

广告代言合同到期后,肖像仍被超期使用宣传其公司产品,影视艺人汤加丽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近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汤加丽的肖像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费10万元,并在《法制晚报》、《北京晨报》上赔礼道歉。

2006年12月,汤加丽与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红日图公司”)签订产品代言协议书,为其产品“果茶抽油瘦”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做品牌推广人。2007年5月,汤加丽又授权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简称“美诺食品厂”)使用自己的形象宣传其公司减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授权期限为一年。2008年4月,汤加丽又与红日图签订代言补充协议书,约定代言期限截止2008年10月底。

2011年3月,汤加丽发现红日图公司和美诺食品厂仍在使用自己的肖像大肆发布“果茶抽油瘦”的产品广告。广告不但利用了汤加丽的照片、签名,而且还以其名义宣传产品的减肥效果。

原告汤加丽诉称:红日图公司和美诺食品厂和自己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广告代言合同,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二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超期限使用自己的肖像,已构成侵权,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肖像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

被告美诺食品厂和红日图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所称发布广告的事实与其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被告在原告汤加丽代言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原告汤加丽的肖像刊登原告汤加丽的代言广告,明显侵犯了原告汤加丽的肖像权,被告美诺食品厂和被告红日图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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