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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晶律师
雷晶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持刀 故意伤害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11-26|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下面针对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刑法234条和量刑指导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律师认为应确定三年六个月为量刑起点。

  二、从本案的案发情况来看,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在此事件中也受轻伤。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三(一)5,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办案机关的传唤随叫随到包括在住院期间,可以从轻处罚。

四、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的规定,应视为被告的行为是自动投案。在本案中,被告人知道有人打了110,然后他选择去家里等待,而且把伤人工具放在身边,等待民警到来,应该认定自动投案,并且在接受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认自己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系自首。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视为自动投案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五、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同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而且诚恳的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量刑指导已经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六、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和庭审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当时的行为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也具有防卫的意识,可以从轻处罚。

  七、山东高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缓刑适用条件:

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本案符合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而且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合羁押。

  综上,辩护律师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两年!

辩护人:雷晶

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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