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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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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工程建设2017-11-30|人阅读

葛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07民初750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杨某某,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毅澜、陈文龙,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杨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杨某某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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