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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军律师
杨子军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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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与伤害案

损害赔偿2014-01-20|人阅读
原告雷女士起诉称,2013年10月22日,自己在路边停车,后纪先生开车行驶至此。由于雷女士是新司机,没能顺利将车倒入车位,纪先生对此感到不满,对雷女士大打出手,致使其左眼眉骨受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雷女士为此住院一周接受治疗。事后,派出所对上述事件立案处理,并对纪先生作出了治安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雷女士认为,纪先生的行为已经给自己的人身造成了伤害,但纪先生却始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纪先生向雷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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