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黄先生
辩护律师:余丹霞
案情简介:
黄先生将车转让给隆先生并完成交付,但2104年3月5日隆先生驾驶本车与李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先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隆先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隆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黄先生收到传票后,找上了余律师,委托其代为应诉。余律师调查案情后,出具代理意见。经过庭审,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