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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辉律师
邱建辉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曾某诉某厂劳动仲裁案件

其他2013-07-27|人阅读

曾某诉某厂劳动仲裁案件

基本案情:

曾某为某厂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元,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实发月工资6000左右,包括每月150元养老保险,以现金形式发放。平时采用打卡考勤。由于双方对201212月份以后的工资数额存在争议,某厂未支付曾某201212月份至20133月份工资,曾某于2013316日开始没有打卡考勤,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提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补缴养老保险等仲裁请求,合计近人民币4万元.

律师介入:

由于某厂在收到应诉通知书10天后才聘请本律师,超过了举证期限和提起反诉的期限。经过本律师调查分析,仲裁庭在送达举证通知书将举证期限具体时间涂改,于是马上与仲裁庭联系,了解事情真相,督促某厂及时整理证据并在第二天及时提交证据,避免了丧失举证权利的不利后果。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本律师充分利用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曾某的仲裁请求进行反驳,获得了仲裁员的认可,曾某及其代理律师也对仲裁请求做出了让步,要求调解结案。

为了保障某厂的最大利益,本律师与某厂领导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提出并确定解决方案。经过几个回合的协调,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曾某人民币15000元,使得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律师提示:

一、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考勤制度等,并在实际中严格管理。企业日常管理以及出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请专业人士介入;

二、劳动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而不能采取消极怠工、违反公司、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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