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着重于重婚,因为赔偿额并不高
原告:女当事人
被告:男方
案情: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融洽,两人齐心协力,通过跑运输等方式改善家庭经济条件,成为村里较早的万元户。但后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家庭经济一度陷入困境,且被告与多名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2003年,被告以性功能丧失为由与原告分房睡觉,却又与已婚女子同居,并于××××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女,名某丙。2011年1月6日,经司法鉴定,确认被告与某丙系父女关系。2003年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与已婚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12月,被告直接将某丙带回家中居住。2011年4月11日,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寄宿他处至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已婚女子犯重婚罪,因被告年龄较大被判处缓刑,已婚女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已婚女子刑满释放后,仍与被告及非婚生女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
分析:在本案中,对于离婚,难度并不高,只是当事人意图要求因对方重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我们接手案件后,诚恳的给予当事人分析,详细告知了,重婚罪要求坐牢可以,但是赔偿金按照现今的司法实践,可以肯定难以达到其高额的要求,我们可以尽力为其办理。当事人同意后,我们开始了离婚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的处理:1、原告与被告对位于惠州市平潭镇的系争房产各享有四十分之十一的份额。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收益136125元。三、共同债务15000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半偿还75000元,被告偿还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偿还给原告妹妹。四、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