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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津泽律师
李津泽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2013-09-11|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07年7月与上海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由李某某租赁位于本市某商用房屋;未经XX公司同意不得转租他人或将新公司的经营权转让(承包)给他人;李某某在租赁场所注册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李某某为公司承担合同履行的保证责任。李某某向物业交付租赁保证金、能源保证金、物业押金后取得本市某房屋的租赁权,于2008年2月在此场所注册了上海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公司”)并经营某某餐厅。

  2011年12月6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李某某将持有的某某餐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张某某,转让款5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双方债权债务结算基准时间为2012年2月7日,基准时间以前的公司债权债务由李某某享有和承担,基准时间以后由张某某享有和承担,李某某并在上述基准时间交付房屋;张某某应在基准时间将李某某交付转租方的押金、能源保证金、物业保证金元支付李某某;李某某承诺在房屋租期届满后继续续租5年,新合同于2012年6月30日完成签订。协议签订后,李某某向张某某交付的某某餐厅物品载明:各类物品总价72万元,折价50元。张某某在支付了部分转让款20万元后对某某餐厅进行了装修改造,并将餐厅名称更名为“XXX”餐厅。2012年4月23日、4月24日,李某某两次函告张某某,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未果。2012年5月1日,“XXX”餐厅停业。2012年5月10日,XX公司致函李某某和某某餐饮公司,认为李某某和某某餐饮公司未按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应先付后用的约定,且拖欠水电费拒收催款通知和转租,故自2012年5月18日起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要求于2012年5月21日收回房屋,房屋内物品作遗弃物处理。同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张某某确认因其经营不善于2012年5月1日停止营业,为避免进一步损失,双方协商向租赁方办理退租手续;张某某放弃处理饭店内所有的财产;由李某某(张某某陪同)向租赁方办理退租手续。《协议书》注明仅用于办理退租有效。

  然而《协议书》签订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讨,张某某拒不支付转租款和租金。李某某只得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依法有效。张某某受让某某餐饮公司股权且接受相关财产而未按约支付相关的股权受让款,构成违约。张某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是李某某转租行为构成对出租方违约并致不能续签合同的后果。但某某餐饮公司成立后,经营场所的租赁主体即为该公司,由于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改变租赁主体,故不属转租行为;由于“XXX”餐厅在XX公司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前已经停止经营,张某某在《协议书》中明确退租原因为其经营不善且并未针对解除租赁合同通知所列违约事由向XX公司作出过抗辩,根据张某某停业在先和未预付租金的事实,故可认定退租行为与张某某确认的经营不善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剩余的转让款及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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