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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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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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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法院这样判了

劳动工伤2020-12-30|人阅读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2民初XXX号原告A,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A、B,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A,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原告A诉被告B、被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振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律师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4、7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予采信;证据2即证人A和B的证言虽然形式上有瑕疵,但其内容与原告A的陈述、被告B的辩论意见以及本院调查C的笔录内容相符,应予采信;证据5中的居住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均在形式上不合法,不应采信;证据6中的户口簿和A残疾证均合法有效,但仅仅依据户口簿不能证明A和B的夫妻关系,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振林公司承包了武汉XX电商批发城工地的项目后,将其中的劳工部分分包给被告A,被告A雇请原告B等人从事其中的市政管网的工作,即从事修路和水管的安装等,2015年6月28日原告A在该工地工作时,被被告振林公司临时雇请的司机A驾驶的渣土车撞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武汉市XX医院和武汉XX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1天,花费的数万元住院治疗费均已由被告振林公司支付,原告A自行花费门诊费用4660.50元,2016年4月28日湖北XX法医司法鉴定所为原告A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A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后续治疗费预计在25000元或据实结算,庭审时被告A称其已垫付了3500元治疗费,原告称仅收到2500元,另查明,被告A无相关的承包和施工资质, 律师认为,原告A受被告B雇请,在进行雇佣工作时被拖运渣土的车辆撞伤,人身受到损害,对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一般而言受害人受到侵害,其损失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本案中原告A是在受被告B雇请从事雇佣活动中而遭受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原告A既可以要求雇主B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享有选择请求权,因此原告A诉请被告B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予以支持,被告A辩称的该事故应属交通事故,不属于工程事故,其没有责任的辩论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A雇请原告B等人务工,应保障其安全生产环境,原告A因此受伤,故此事故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被告A从事市政管网的安装,A具有相应资质,被告振林公司明知或应知被告A没有相应资质,仍将其公司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A,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A虽然在事发时在城镇工作,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其户籍地为武汉市黄陂区XX,属农村,故其残疾赔偿金等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A事发时已满63周岁,其劳动能力和收入应相应减少,其误工费等费用可参照湖北省建筑行业,按每月2400元计算,本案中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两被告不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计算,庭审时被告A称其已垫付了3500元治疗费,原告称仅收到2500元,被告A又无其它证据证实,故本院仅可认定2500元,关于原告A的损失,法院依法核算:医疗费4660.50元、后期治疗费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50元×31天)、营养费900元(15元×60天)、残疾赔偿金40269.60元(11844元×17年×20%)、误工费14400元(2400元×6个月)、护理费7677.86元(31188元÷365天×90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合计96257.96元,扣除被告A已支付的2500元,余款93757.96元应由两被告按相应责任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支付原告B各项赔偿款共计93757.96元,此款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武汉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74元,由被告A承担1072元,原告A承担10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2074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A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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